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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与国、组织与组织、人与人之间经常有着如此的矛盾, 就是某一方的善意(如:协助、建议、捐献等等好的出发点)却往往不能被对方所接受,或接受了之后,却会让对方造成伤害。情况就象去爱一个人一样,假如被爱的人是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她/他通常会拒绝你的爱,假如接受了你的爱,就会造成她/他及家庭受到伤害。许多情况,人类好意的行为更象是给饥饿的婴儿饼干吃而不是给饥饿的婴儿奶水喝一样,这只会伤害对方,虽然出发点是好的。
要解决这类的矛盾,人类就必须要有共同的处事准则,才能和平共处。这准则就是:“做对人及人类有益的事,不做对人及人类有害的事。”“做对人及人类有益的事,不做对人及人类有害的事。” 里的“做”原作“制造”,但在这准则里有两个完全相反的定义,就是:“从事某种工作或活动”及“不从事某种工作或活动”。比如:给饥饿的婴儿奶水喝就是“做对人及人类有益的事”,不给饥饿的婴儿饼干吃也是“做对人及人类有益的事”。不去爱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也是做有益的事。
准则内的“不做”只有一个定义,就是:“不从事某种工作或活动”,如:不给饥饿的婴儿饼干吃或不去爱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等,都是“不做对人及人类有害的事”。“做”有两个完全不同的定义而“不做”则只有一个定义,这是此一和平准则的奥妙与可行之处。
准则里的“对”是介词。“人及人类”包括个人、团体、组织、社会、国家、世界等一切与人的生命财富有关的东西。
准则里的“有益的事”指的是“人与人类”范畴内的生命财富的不被威胁、不被伤害、不被破害、不被减少,或有所增加。“有害的事”则是“有益的事”的反义词。“有益的事”或“有害的事”的标准是什么?两者是建立在同一群体的共识、法律与公理之内。
共识包括:种族或宗教的文化、道德价值观,社会的风俗民情,组织的规章与传统,国家的政策…等等。
法律包括:国家的民事法律、国家的刑事法律、区域法律、国际法律与公约等。
当共识无法平息纠纷时或当不同的族群、单位、组织或国家不能用同一共识及法律来平息纠纷时,就可用公理来衡量对错。公理的对错则是根据生命财富的被威胁、被伤害、被破害、被减少,或被增加的程度或数据而定。一般是被威胁、被伤害、被破害、被减少越大,就越错、越不符合公理;上述反之亦反。换言之,符合公理就是“有益的事”,不符合公理就是“有害的事”。当纠纷越闹越久越大时,公理就会自然地出现,它是人类一种自然的认同。公理出现之后,往往又会通过对话、协商或谈判而形成共识、法律与合约。另外,生命与财富两者之间,生命会比财富来得重要。也就是说,保护生命会比保护财富来得重要有益,假如你非要在两者之间做选择的话。
“有益的事”或“有害的事”不单只是规范正在发生着的事,也包括将会发生的事在内。
要人类遵守“做对人及人类有益的事,不做对人及人类有害的事。”是一项巨大的人类行为工程,但为了方便开发,就把这工程称为《和谐工程》。《和谐工程》里的准则前句“做对人及人类有益的事”是在指引施者应该怎样做事,后句“不做对人及人类有害的事”则是在进一步地指引施者要考虑他所做的所谓益事,是否会对受者有害,假如有的话,就不符合《和谐工程》,必须停止或修改他(施者)所做的所谓有益的事。
人类极大部分的纠纷都能通过《和谐工程》而迎刃而解的,可惜占大部分的人类却不懂得这个与人相处的和谐准则,才会纠纷不息。在目前这个变化迅速的世界里,人类现存的行为规范如道德与法律等等,也都在迅速地过时或变得不足够。为了弥补空缺与追上这个世界的变化,人类必须要有新又简单的共同准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谐工程》可以说是来得合时,它将会是人类另一个文明的必备武器,更是避免地球被人类自我毁灭的防卫利剑。
亲爱的读者,《和谐工程》现在还象是个刚刚诞生的婴孩,有很多不足而需要您照顾的地方。您的宝贵意见或批评,不只能让《和谐工程》这个初生的婴孩健康地成长,也许还能避免人类的自相残杀,避免地球被人类自毁,及避免世界末日的到来!
请把意见或批评电邮至vhengsh@singnet.com.sg 给我。
谨此把《和谐工程》献给祖国新加坡,作为她独立三十 四周年的生日礼物。
--瑞贤/25.7.99
附文(一):儒家思想及《和谐工程》的数量化(QUANTIFY)与标准化(STANDARDISE)的比较
究竟是一人被杀不对,还是十人被杀会更好呢?要判断类似行为的好坏对错,可利用《和谐工程》里的行为数量化与标准化的方法来加以衡量。
举个例子,阿雄是位神枪手,在监狱里工作,主要任务是执行处决死囚,用枪把那些被判死刑的犯人枪毙,换句话说,他是一个刽子手,在他的工作生涯里,已经杀死了最少十个犯人。
阿雄有位叫阿卡的朋友,行为不端,有一晚乘阿雄不在家时,迷奸了阿雄的妻子,过后就逃之夭夭,不知去向。
有一天,阿卡因偷窃罪入狱,被关在阿雄的监狱里。阿雄为了要报妻子被奸之仇,在某一个夜里,乘上司不在时,拿那用来枪毙犯人的枪,把阿卡给毙了。
阿雄过后被捕,也被判死罪。
为什么阿雄枪毙十个死囚却无罪,但枪毙了一个作恶多端的阿卡却又有罪呢?
因为阿雄枪毙十个死囚的行为符合《和谐工程》的准则,行为正确,所以无罪;但他枪毙了一个作恶多端的阿卡却不符合《和谐工程》准则,行为有错,所以又有罪。
这里,阿雄杀了一个人和杀了十个人之间的对或错,里头符合或不符合《和谐工程》的准则,其标准是从何而来?答案是:来自法律;换句话说,法律是《和谐工程》的标准之一。至此,解释了《和谐工程》之怎样能被标准化的问题。
一国的法律,往往能长久持续,所以,用法律作为行为标准,是最好不过;然而,法律也有局限,各国的法律也不尽相同,因此,要把《和谐工程》的行为准则标准化,不能只单靠法律,还要包括如:协议、公约、合约、宗教、公理等等,《和谐工程》才能成为环球人类的行为准则,此处不作深谈。
再说回阿雄。有一天晚上,他的监狱里发生了一起犯人以炸药夹持人质的恐怖事件,一位犯人竟能把十名监狱官员当做人质,要求当局在清晨八点之前,提供一定数量的现金,一辆能载十个人的巴士车及一位司机,来助他逃亡。假如当局无法办到,他就会引爆炸药,与人质一起同归于尽。
犯人在提出如此要求之前,就曾经要求警察远离他的房间不果而抛爆了炸药,伤了一些人,因此,没人敢对他这次的要求置之不理。可是,就快到清晨八点了,却还无法找到司机与足够的现金,而犯人也开始情绪化了,局面显得非常紧张。
假如无法满足犯人的要求,让他逃亡,十个人质就会牺牲,但要解救人质,就非把犯人干掉不可,这做法又似乎没法律可依据。当局最后作出果断的决定,认为以犯人一命,来换取人质的十条命,是合理的做法。
既然不能近取制服犯人,就只能靠远攻了。当局因此请来了阿雄这位神抢手,要他枪毙犯人。就在快到八点的时刻,阿雄在远距离开枪,把犯人给毙了,人质获得解救,事件也告结束。